引用
引用第2樓RMS于2010-04-19 21:18發表的 :
先問一小部份的問題!
郵件處理規則
第六章 郵件查詢及補償
第65條
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,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,每件以四十計算權,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每公斤四點五計算單位,混合計算其數額。
紅字的部份就是本人不明白之處,還請個位指導一下!
我目前只知道1SDR=NT47,300計算單位就是300SDR=NT14100、但紅字我就不明白了!
我在讀郵政法規時也覺得這段文字怪怪的, 所以又查了郵務營業規章, 怪的是郵務營業規章就沒有"每件以四十計算權"這段文字, 而是這樣寫:
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,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每公斤四.五計算單位,混合計算其數額。若以這段話來看, 所謂的"混合計算其數額", 就是指 "每件賠償 40 SDR" 和 "該件每重一公斤, 賠償 4.5 SDR" 這兩個加起來算; 因此若一件重兩公斤的 EMS (沒有保價) 寄丟了, 其賠償金額算法就是 40+(4.5*2) = 49 SDR, 折合新台幣大約兩千多元. 另外也可以一併退還郵資.
[ 此貼被Davie在2010-04-20 12:25重新編輯 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