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研究所-私自拆郵件 兩岸皆入刑
2012-06-04 00:55 旺報
【(李崖立/深圳永勝法律事務所)】
日前,北京順義法院開庭審理了私自開拆郵件一案。此案發於2010年,起因於民警查獲涉槍郵政包裹,審查後通知領回繼續郵寄,郵政職工陳某私自開拆郵件,弄壞槍支。檢方認為,應以私自開拆郵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,此案未當庭宣判。
以大陸《刑法》第253條規定,私自開拆郵件罪的刑罰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且此罪須是郵政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便利而為。若非郵政工作人員,則只能依《刑法》第252條規定的非法開拆郵件罪,該罪的刑罰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
台灣《刑法》的第133和315條,也依犯罪主體的不同,將無故開拆他人信件規定為兩等不同的罪責。若為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為之,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,非公務員者刑罰較輕,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