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「看見郵政」攝影比賽活動辦法
一、宗旨
「百年老店、信用可靠」,中華郵政已走過兩甲子,但老而彌堅,精益求精。郵政與社會脈動緊密相連,與時俱進,除了關懷社區及弱勢族群,善盡社會責任外,更秉持以客為尊理念,加強便民服務,期盼透過鏡頭探索郵政業務發展歷程,展現多元服務特色,記錄一路走來的美好記憶與真實樣貌,引領郵政承先啟後,續創新猷。
二、主辦單位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。
三、攝影主題:「看見郵政」
舉凡與中華郵政有關之人、事、物,涵蓋郵政業務發展、人文風采、特色景觀、建物古蹟及人物特寫等,足以彰顯郵局特色之題材均可。
四、參加資格
(一)學生組:各級學校在學學生。學生可跨組參加社會組,但作品不得重複。
(二)社會組:凡愛好攝影之社會人士皆可參加。
五、作品規格
(一)參賽作品一律以5*7吋之彩色或黑白紙本相片交件(連拍作品不收)。
(二)作品不得裱框、護貝、翻拍、拷貝、人工加色、數位合成或格放。
(三)數位照片需高於1000萬畫素、解析度300dpi、格式為JPG或TIFF檔、一次拍攝完成之作品,不得後製作。
(四)每件作品背面應貼妥報名表(附表1),表內各項資料應詳細填寫,未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。
六、洽詢方式
(一)中華郵政公司公共事務處,電話:02-23921310,聯絡人:張雲嵐(分機2403)、莊小姐(分機2405)。
(二)攝影辦法及報名表請至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(
http://www.post.gov.tw�^下載。
七、收件期間
108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,以郵戳為憑(請以掛號交寄)。
八、收件地點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務處;10603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;信封上請註明「參加看見郵政攝影比賽」。
九、評審方式
成立評審委員會,負責參賽作品之評審;評審委員會由本公司主管(內部委員)3人、攝影專家及學者(外部委員)2人,共5人組成。
十、評審標準
評審委員會依照參選作品之主題、創意、攝影品質決定之。
十一、獎項內容
(一)學生組:
金牌獎1名,獎金新臺幣3萬元整,獎狀1紙。
銀牌獎1名,獎金新臺幣2萬元整,獎狀1紙。
銅牌獎1名,獎金新臺幣1萬元整,獎狀1紙。
優選獎10名,獎金新臺幣5仟元整,獎狀1紙。
(二)社會組:
金牌獎1名,獎金新臺幣5萬元整,獎狀1紙。
銀牌獎1名,獎金新臺幣4萬元整,獎狀1紙。
銅牌獎1名,獎金新臺幣3萬元整,獎狀1紙。
優選獎10名,獎金新臺幣1萬元整,獎狀1紙。
佳作獎20名,獎金新臺幣3仟元整,獎狀1紙。
十二、得獎公布
得獎名單預定於108年4月底公布於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,並專函通知得
獎者。
十三、附則
(一)參賽作品應符合本辦法之規定,以「參賽者本人原創」且「未曾公開發表」、「未獲得任何比賽獎項或其他單位補助」為限,違者本公司得取消其資格,取消之獎項不予遞補。已領取獎勵者(含獎金及獎狀)將予以追回,參賽者不得有異議。公開發表之定義:平面出版、公開展覽、網路發表(包含社群媒體、網站、APP等)
(二)參賽作品應為參賽者本人作品,並擁有該作品之完整著作權;如涉及著作權、肖像權等爭議者,參賽者應自行負責,概與本公司無關。
(三)得獎者應交付得獎作品、原稿底片(或數位原始檔)及著作財產權讓與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(附表2)予本公司,否則視同棄權。
(四)銅牌獎(含)以上得獎作品,每人限得1件;經公布得獎之作品,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。
(五)每人每組之參賽作品數量以5張為限。
(六)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,本公司不負保管責任。郵遞者,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,參賽作品若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失,本公司恕不負賠償責任。
(七)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(或數位原始檔)之著作財產權之全部,溯及自公布得獎日起無償讓與本公司,並承諾對本公司及其授權利用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。且本公司擁有自由運用該得獎作品之權利(包括但不限於改作、重製、編輯、公開展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發表、公開播送、散布、發行各類型態媒體宣傳及其他營利及非營利行為),無須另行通知及提供任何報酬,得獎人亦不得妨礙或加以限制。
(八)各獎項之獎金,依規定扣繳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。
(九)凡參賽者即視同認可、接受本辦法之各項規定,並同意本公司得依實際狀況作適當修正。
(十)得獎者須於通知得獎1週內,寄回得獎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(學生組須另提供個人學生證影本)、得獎作品原稿底片或電子檔(1000萬畫素、解析度300dpi以上),格式為JPG或TIFF檔案之數位原始檔(可看出相機EXIF資訊),及著作財產權讓與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等資料,經確認無誤後,始具領獎資格,逾期未繳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。
十四、聲明事項
(一)本公司因辦理本活動,而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參賽者的識別類(姓名、手機號碼、地址,得獎者並須提供身分證號碼、出生年月日)個人資料時,皆以尊重參賽者的權益為基礎,並遵守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。
(二)參賽者的個人資料原則上僅會以電子檔或紙本形式,供本公司做為辦理本活動之處理或利用,相關資料保存期限為自活動開辦日至活動結束後6個月(得獎者資料保存1年,開立扣繳憑單者,依稅法規定年限保存)。
(三)參賽者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公共事務處(10603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),就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請求行使下列權利:
1、查詢或請求閱覽。
2、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3、請求補充或更正。
4、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
5、請求刪除。
(四)參賽者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,若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不完全時,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處理作業,致參賽者無法參加本活動。
(五)當參賽者參加本活動並提供個人資料時,即視為已瞭解上述相關內容,並同意本公司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參賽者的個人資料。
(六)參賽者若為未成年人,亦請父母(或監護人)閱讀、瞭解並同意本點之各項聲明。當參賽者參加本活動時,即視為父母(或監護人)已閱讀、瞭解及同意。
十五、注意事項
為維護參賽者、得獎人權益,請詳讀下列活動辦法,以免爭議並供雙方遵循:
(一)參賽者須尊重評審委員決定,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。
(二)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,同意讓與本公司,並應簽署「著作財產權讓與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」。得獎者並應保證本公司依本活動辦法(以下同)第十三點第(七)款規定行使權利時,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,如有違反,願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全數得獎獎金;如因而致本公司受有損害,應負賠償責任。
(三)作品涉及肖像者,參賽者應取得該肖像權人之授權(包含肖像權人同意本公司得無限期印刷、刊登及轉載於網路,且不得對本公司主張肖像權),如有違反,參賽者應自負民、刑事責任,如致本公司因此受有損害,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(四)參賽者應確認所填寫的姓名、手機號碼、地址資料及其他個人資料均為正確,若因資料填寫不全或不正確者,造成獎項無法贈送或無法通知得獎人,本公司恕不負責且不另行補發。
(五)依據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,將獎金納入領獎人個人年度綜合所得計算:得獎獎金達新臺幣壹仟元以上,將依規定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;達新臺幣貳萬元(含)以上,將預先扣取10%稅款;國外人士達新臺幣伍仟元以上,預先扣取20%稅款。
(六)如得獎人不願配合後續領獎手續或拒絕提供領獎所需相關資料,視同放棄得獎資格。得獎者放棄得獎資格或得獎資格經取消者,或拒不出具「著作財產權讓與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」者,得獎資格不遞補,該獎項視為從缺。
(七)參賽者如有任何因手機、電腦、網路或技術上問題,或未依第十三點第(六)款規定妥為保護,致所送出之參賽作品、個人資料及依第十三點第(十)款應交付之資料有延遲、遺失、錯誤、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致損及參賽或領獎資格者,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。
(八)於作品評選階段,經檢舉或查證以不正當之手法進行舞弊之行為,本公司有權取消參賽資格,不得有異議。
(九)活動注意事項載明於本活動網頁中,參賽者於參加本活動之同時,即表示同意接受本活動注意事項之規範,如有違反本活動注意事項及政府法令之行為,本公司得取消其參賽或得獎資格,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上相關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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