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已於90年12月31日被宣告廢止的【郵政代辦所規則】第4條規定, 「代辦所應設於機關、學校、公司、行號、團體或其他公眾得以自由出入之場所內,並須具備足夠地位,供設置櫃檯營業之用。」另第11條規定:「代辦所應檢送商號保證書。設於機關、學校、團體內之代辦所,得以該機關、學校、團體之主管或負責人為保證人。前項保證商號因轉讓、歇業,或機關、學校、團體之主管或負責人變更,或其他事故不能繼續保證時,代辦所應另覓繳新保證書。」
至於【郵政代辦所規則】被廢止以後, 現在代辦所設立的標準為何? 這小弟就不知了.
而代辦所業務, 據了解有發售票封片簡, 收寄各類掛號/包裹/快捷郵件, 辦理郵政劃撥存款, 郵件投遞等業務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