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題 : 【癸】戳的使用
郵泰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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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主  發表於: 2008-06-27 12:39

【癸】戳的使用

最近,小弟的部落格有幾個格友都曾經問過小弟一個問題。
就是癸戳要怎麼蓋?

小弟回答說癸戳一般有兩個使用方式。

第一個使用方式是銷當日郵戳於票上,可攜回作紀念。

第二個方式,是有相關郵票發行的話,在發行十天後都可以補蓋發行日當天日期。

但最近收到很多格友說:說郵局不給蓋癸戳!
不給蓋的原因是癸戳只能用在小弟講的上述第二項使用方式。
對於第一個使用方式,說打了0800客服專線說沒有第一項使用方式的規定。

真的是不知道該說什麼好=_=

連我今天打去問橋頭郵局,女經理也是同樣給我這種回應。
但是她的態度很不錯,真不知道是要申訴不懂規則的客服專線,還是要申訴該局?

惱了~~
72699學甲郵政第106號信箱 邱韋泰
留予他年說郵往 
wrxsti=BGI   請多多注意跟提防身邊的小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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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樓  發表於: 2008-06-27 15:44

集郵業務營業規章

第一條   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郵政公司)為便利集郵人士購買集郵票品、集郵商品及蓋留集郵戳記,辦理集郵業務。
集郵票品,包括郵政公司發行之郵票、明信片、特製郵簡、信封、貼票卡、護票卡、活頁集郵卡、原圖卡、集郵書刊及其他相關票品。
集郵商品,包括郵政器具與人偶之模型、郵票相關圖案及郵徽之衍生性商品。
集郵戳記,包括郵局鐫用之紀念郵戳、宣傳郵戳、風景郵戳及專供集郵用途之癸字郵戳等。

第二條   
函購或長期預訂集郵票品應向指定之郵局辦理,並以成套者為限。
函購集郵票品,每次應付手續費。長期預訂者,應預存一定金額免付手續費。手續費及預存金額由郵政公司定之。
函購或訂購之集郵票品,由郵局以水陸路寄發。其須以掛號、限時、快遞或航空寄遞者,全部郵費應由函購人或訂戶負擔。

第三條   
國定紀念日或重大紀念節日,郵政公司得鐫用紀念郵戳或宣傳郵戳。各機關或全國性團體,經政府核定其紀念節日,需鐫用紀念郵戳或宣傳郵戳配合慶典紀念宣傳者,除首屆節日外,應以該節日屆滿十週年或其倍數為限,並應於該節日二個月以前,向郵政公司提出申請。

第四條   
紀念郵戳、宣傳郵戳及介紹各觀光勝地之風景郵戳均不得用於蓋銷郵票。集郵癸字郵戳專供蓋銷集郵票品之用。
前項各類郵戳均不得作為交寄郵件收投日期之依據。

第五條   
要求加蓋紀念郵戳、宣傳郵戳或風景郵戳者,應以具有通用郵票或郵資符誌之集郵票品為限。集郵票品上之郵票或郵資符誌均以集郵癸字郵戳蓋銷之,但插放式集郵票品不在此限。
紀念、宣傳、集郵癸字等郵戳於預定蓋用期間屆滿後,得留存於原使用郵局十日,以備補蓋集郵票品之用。補蓋時,集郵票品上之郵票或郵資符誌,以蓋用期間癸字郵戳蓋銷之。宣傳郵戳及風景郵戳均不植日期,並可與紀念郵戳配合使用於同一期限內,補蓋於集郵票品上。
新發行之郵票、明信片、特製信封及郵簡等集郵票品於自發行之日起十日內,亦可補蓋發行首日之癸字郵戳。
顧客以集郵封片要求郵局銷印,並以郵局名義實寄退回原寄件人者,郵局應於該封片加蓋「某某郵局代寄」字樣之戳記後寄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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