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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 : 轉載郵友Po文,三千個集郵封,可賣四千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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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樓  發表于: 2016-06-10 13:30

票券單位的內部數據怎麼可以說是透明?分批交貨,有沒有將分批上架的日期事先對外公佈,讓大家公平購買呢? 如果沒有 , 有没有辦法保證承辦人不會私底下通知親朋好友來買,杜絕內線交易呢? 郵票是標準的獨佔商品,任何一關都應該受到檢驗。 所謂「事後反悔不買」的說法,更是莫名其妙, 郵票和周邊商品依法是不能退換的, 不應該有這種事情發生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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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樓  發表于: 2016-06-10 16:00

知道內部作業又能如何? 就是因為大家都不知道, 加上所有的疑義都沒有解答,所以才有爭議。 郵局內部配發的數量,每個局領了幾張,怎麼可能不清楚,不要說是台灣,世界上最保守的國家都是清清楚楚, 這樣就能說是透明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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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樓  發表于: 2016-06-11 15:23

前面您才說郵局的作業很透明,後面卻舉了一個反例, 我不太清楚您想要表達的論點。但這和彈性處理郵戳日期,以滿足公眾需求的案例相比, 一則是以票謀私,一則是提升服務, 兩者豈能類比?(當然, 倒戳也不能只是以戳謀私,甚至拿來蓋早期的原圖卡,再高價轉售, 這是應該被嚴懲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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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樓  發表于: 2016-06-11 22:36

請問要用哪一條移送法辦?倒戳罪? 還是什麼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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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樓  發表于: 2016-06-12 10:35

前陣子有前輩們在傳言,說郵局代辦「南海和平倡議郵票」的南沙群島代辦所首日封,不是真正送去太平島蓋的,而是在大港埔的郵局總部裡蓋好,之後再配合運補船班到港時程,轉發給訂購的用戶。雖然我沒有親眼看到,也沒有證據,但若傳聞屬實,這就是標準的「偽造文書」:明明不是在南沙群島收寄的郵件,卻加蓋南沙群島的郵戳,製作與事實不符的紀錄,這和所謂「倒戳」是非常類似的行為。 

刑法偽造文書的所謂「文書」,大致可分為「公文書」和「私文書」。郵局的郵戳,在大部分的情況下,並不是公文書,例如集郵品,絕對不會是公文書。當然也有少部分的情形,郵局依法或接受政府委託執行公務,例如郵務士將法院文書送達當事人、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,所作成的那張「送達證明」,應該就是所謂的公文書。依照刑法規定: 

210  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211  偽造、變造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 

無論公文書或私文書,關鍵在於,「偽造文書」的行為,能否構成「偽造文書罪」?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,必須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」。至於郵局給集郵人士方便,協助在郵票發行首日,於集郵品加蓋原地郵戳;或是給遠道的郵友們方便,協助加蓋首日郵戳,並不會產生任何的損害,反而還替郵局增加營收,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並不該當。 

最怕就是有一些單位,嫌麻煩,懶得蓋,就把這條罪拿出來當擋箭牌。我就直接點名臺北郵件處理中心的函件進口股,平時進口郵件不按規定逐封加蓋落地戳,公眾要求補正時,竟然不予倒戳,而是哪一天拿去補蓋,只能蓋當天的日期。落地戳的日期,本來就應該是「郵件到達」的日期,而不是「要求補蓋當天」的日期,你不查明實際日期,而用要求補蓋當天的日期加蓋,作成與事實不符的紀錄,這就是標準的偽造文書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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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樓  發表于: 2016-06-13 11:28

搞了半天還是買了原地封。不過也沒關係,原地封不好,那這封要怎麼做,價值才會高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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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樓  發表于: 2016-06-13 13:31

能不能倒戳由管理員決定,那就代表倒戳也是可以的嘛,還扯那麼多

圖利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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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樓  發表于: 2016-06-13 13:36

整個郵局辦理集郵業務,都不能算是刑法上的公務員,圖利罪要怎麼成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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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樓  發表于: 2016-06-13 17:14

刑法上的公務員不是這樣定義的,郵局、臺鐵局、中油、臺糖、臺鹽這些公營事業,從事私經濟行為的人員,根本不能算是刑法上的公務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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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樓  發表于: 2016-06-13 17:15

Re:回 85樓(wmdw2003) 的帖子

引用
引用第89樓真如于2016-06-13 17:07發表的 回 85樓(wmdw2003) 的帖子 :
金管會對於戳記管制相當嚴,認戳不認人,沒事由你認定?

誰跟你扯金管會?我們是在講集郵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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